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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
  本文介绍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被驳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缠讼”现象发生,又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
离婚诉讼费该如何交纳?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
申请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要区分两种情况:   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和无司法协助协议的。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需要提交的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
诉讼离婚的期限多久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
哪些离婚案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国家妈咪、个人隐私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婚姻法保障男女双方的离婚自由,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有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
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应注意的问题
  ⑴ 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⑵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   ⑶ 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   ⑷ 人民法院认...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
  本文介绍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包括对现役军人和对妇女的保护。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了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2)对妇女的特...
离婚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
  离婚案件   起诉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不予受理的情形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起诉的除外   出庭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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