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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17-06-09 12: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7 ℃

  离婚案件

  起诉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不予受理的情形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起诉的除外

  出庭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如果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要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离婚判决书

  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诉讼终结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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