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3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军婚诉讼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军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军婚因婚姻一方或双方是军人,具有相对特殊性。正确处理好军婚的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对于军婚的离婚诉讼,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是军人,怎么离婚
  一方是军人,怎么离婚?我国婚姻法对于军人离婚有特殊规定。由于军人的特殊职业,我国法律保护军婚,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婚等重大过错的即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方是军人的离婚程序。   一方是军人的离婚程序:   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导读: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军人的婚姻的法律保护强度大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军人在离婚中也是比较严谨的。那么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既有普通离婚财产分割的共性,也有其特殊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特殊手续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 自由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 顾。这些特殊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处,比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经过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2001年11月总政治...
军婚的法律制度
  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   (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
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现役军人配偶诉请离婚是否须得到允许
  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若有特殊情况,如过错方在现役军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可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现役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准予离...
军人离婚案件的实体处理
  军婚保护条款,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一方时,当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时,须得军人同意,否则不得准予离婚。   如果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的一般规定处理。   2.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适用。   非军人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相配合,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
军人自主择业费 离婚不能平均分
  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理应双方平分。   李某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   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答   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