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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自主择业费 离婚不能平均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0 ℃

      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理应双方平分。

      李某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

      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答

      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所称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李某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为:费用总额除以(70岁-入伍时年龄)×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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