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
如果要做诉讼,从取证主体来说,有两类:
1、当事人自己取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证据都由当事人自己取证。自己想要什么,就要举出家庭或者对方有什么的证据。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产,就得举出房产证;自己想要存款,就得举出存折。
自己取证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证证据有效的基础。有时,即使事实是真实的,由于取证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就是无效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比如,在其他私人空...
据报载,有妇之夫王某,与廖某长期,以至酿成婚变。其妻余某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邀约他人潜伏追踪,俟王某与廖某在廖某房内通奸时捉奸在床,并摄下照片为证。余某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据2001年4月28日修改颁行的《》第四十八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规定判令王某赔偿。
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是因为余某收集丈夫通奸证据的方式.此种所谓"捉奸"的手法在我国...
两人分居后,常通过短信协商婚姻问题。丈夫在手机短信里曾表达过同意离婚的意向,细心的妻子将这类短信保存起来,并且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结果该组短信成为妻子要求离婚的重要证据。近日,在男方未出庭的情况下,邹城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2002年7月,高某与许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许某一气之下将自己的...
手机短信内容可以做为外遇证据离婚吗-沪律网 【客户咨询】 我老公在外面有女人我们已经没有感情想离婚 我看到他手机上有几条一个女人发给他的信息说什么很爱他好想他会一直爱他 我知道他有外遇但是没有证据不知道什么东西才算证据好烦 【沪律网解答】 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4、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该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妥;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哪些取证手段不可取 1.捉奸在床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
近年来“私家侦探”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的职业,虽然在国家的法律上对于此职业还没有开“绿灯”,但是各种各样的调查所、咨询公司都在从事这个行当。对于这个本身还没有正式“名分”的职业,最近记者却发现已经有人要给这类从业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了,而这个证书是否能成为广大民事调查员或俗称的私家侦探的护身符呢?
“调查员证书”问世
记者不久前接到读者的热线电话,他说看到了在某报纸上的广告,声称某机构...
不管进行何种诉讼,包括处理一切非诉讼法律事务,一个共同的原则便是“以事实为依据”,即首先需要查明或认定一定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这便离不开运用证据进行证明。诉讼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遵循一定的规律,其中相对成熟而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判例确认的便上升为规则。探索这些证明的方法,揭示这些证明的规律,提炼相应的证明规则,离不开司法实践中的不断的总结积累以及提炼。 一、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
伴随着人们生活条件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许多社会问题,少数人社会道德、价值观的沦丧,很多家庭受到第三着的侵扰,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首当其冲受到损害,其中,这种婚外恋行为也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因素。
因此,掌握证据是被害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和尊严的唯一合法途径。,我们有着丰富的调查实战经验,竭诚为委托方提供有过错方的非法恋情行为及提供法庭所需要的证据。针对婚姻不忠、重婚的调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