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人们时常将第三者称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
妻子向银行借款,丈夫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作抵押担保,因逾期未还银行利息,夫妻双双被诉上法庭。11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黄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城县某银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黄某(男)、徐某(女)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25日,原告石城县某银行与被告徐某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
如何收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过错方即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非过错方在掌握证据的时候也要先清楚这一点。
在生活中人们对同居的概念往往有多种理解,而最常见的理解...
丈夫逝前立据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丈夫逝后,债权人向妻子索要未果,遂诉将立据人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该借款。8月2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立据人妻子偿还借款。
2009年3月5日,杨某立据向张某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2010年2月9日杨某因病去逝,所借张某款项未能偿还。后张某向杨某妻子胡某索要该款,遭杨某妻子胡某拒绝,张某无奈遂将胡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的丈夫向原告...
一、银行存款证据如何调查搜集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伪造假债务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
首先,要看夫妻之间是否有有效的共同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次,则须从夫妻的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和与婚后所负的个人债务作考虑因素,从而认定是共同还是个人债务。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配...
离婚案中对造假的证据如何应对“假”证据一般体现在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子女抚养及感情过错方面,当事人一般不会造假,无非是说说“假”话而已。因为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财产分割中,“假”的证据较为常见。
1、涉嫌假造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涉嫌“债务作假”很多体现在房产上。因为其他方面的生活开销较少,即使作假,数额也不会太大。而购房资金在大城市...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