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关于财产处理问题中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可见,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亲友所负的债务应当为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人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认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
案情: 谷某、唐某于2002年元月结婚,2006年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婚姻存续期间,谷某于2004年3月6日向秦某购买蟹苗,价值57000元,因谷某无力支付现款,当日,谷某向秦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秦某人民币五万七千元。此后,谷某陆续向秦某还款计34000元,尚欠23000元,经秦某追要后,谷某于2005年2月1日向居某某...
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已过世,其母亲张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追回了被拖欠近两年的欠款。 2003年12月30日,彦某向张氏之子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于2004年3月底还清。到期后,彦某并未还此款。2004年12月30日,张氏之子因病去世。作为儿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张某多次向彦某主张权利,然而被告拒绝露面,一直推托至今。张某于是将彦某诉至法院,要求彦某返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4倍的利息。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国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被告张某被判与前夫李某共同偿还原告魏某借款本息5500元。
张某和李某原为夫妻。2000年,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李某向与之有业务关系的魏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2001年10月20日,魏某找李某要账,李某不在家,在魏某的要求下,张某与魏某对双方的账进行清算后,下欠本金3000元和利息2500元,由张某向魏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2...
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