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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
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石芬,女,1971年12月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农民,原住大塘乡咱刀村一组,现租住丹江镇西门村莫正明家。   被告杨昌洲,男,1967年6月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农民,住丹江镇乌秀村五组,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原告石芬诉被告杨昌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昌洲因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
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
  上诉人朱春花因与被上诉人刘志亮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朱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承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尚守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1日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于2006年农历8月生育一男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所生男孩由...
梁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周慧梅,又名牛霞,女,生于1981年。   委托代理人:邓悦,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辉,男,生于1980年。   原告周慧梅诉被告梁辉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慧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慧梅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马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王小梅,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吉强镇短岔村一组076号。身份证号码:642223198506104329。   被告马宗福,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42223198203150395。   原告王小梅诉被告马宗福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梅、...
姜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上诉人单海、姜晶晶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经网络聊天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阴历2月初8,原、被告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9月9日,原、被告女儿单思琪出生。原、被告均称,在单思琪出生不久,原、被告...
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吴天忠与被告郑清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恒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天忠及委托代理人付秀翔、被告郑清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199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1991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1992年9月16日生育长子吴少奇,现在广东务工;1994年...
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
子女抚养纠纷基本常识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三、子女的抚养。   处理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
孩子抚养纠纷法官情理调停
  津市市人民法院南区法庭从快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从立案到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仅2天时间。在法院执行人员的反复宣讲法律、耐心调解下,最终促成被执行人郑某支付抚养费8000余元。拿到了孩子抚养费的钱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平息了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矛盾。   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有一非婚生女,2004年经津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随母亲钱某生活,郑某每月负担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负担一半。郑某按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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