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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探望权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对探望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的探讨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
八年见不到亲生儿子 妈妈赢得探视权
1994年4月,周某和杨某结婚,不久,他们的儿子小杨出世。然而,在孩子出生不久,杨某和周某就不继续生活在一起。1997年6月,两人经过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调解离婚,他们的婚生儿子由扬某抚养。然而,自从杨某抚养小杨后,扬某对于小杨母亲周某探望儿子的行为不大乐意,有意阻止。这样,在两人离婚后至小杨9岁,周末长达8年未能与儿子谋面。于是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受理...
执行探望权案件是否要关注子女权益
申请执行人杨先生  被执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杨先生与董女士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杨先生每次交付抚养费时,探望小翔约30分钟。2001年5月,杨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杨先生从董女士处将小翔接走,当天下午5时,杨先生将小翔送回董女士...
中止探望权的是由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人提出中止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说明] 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法院寻求...
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分歧   对该...
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
离婚后可通过诉讼主张探望权
  许女士问:几年前她和前夫判决离婚了,孩子判给了男方,现在男方不让她见孩子,她很痛苦,是否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探望权?  律师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许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海峡都市报 。
探望权强制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探望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权,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民事案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的给付或行为的履行或代履行,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即不能以通过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个地方让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强制执行未成年人的人身。   2、探望权的强...
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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