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17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时,如何清偿债务
        问:   我与前妻1995年结婚,1996年以我个人的名义跟我的妹妹借了20万元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供我和前妻共同居住。2002年,妻子与我离婚。请问,我向妹妹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您借钱所发生的债务虽是以个人名...
这笔债由谁来偿还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由男方独自承担夫妻债务。分手后,女方的妹夫因一笔7万元的借款将男方诉至法庭——      这笔债由谁来偿还       离婚前,周先生与妻子签订了独自承担夫妻债务的协议书。分手后,因为一笔7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周先生被前妻的妹夫告上法院。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周先生与宋女士原是夫妻。为经营饭店生意,2003年,宋女士出面向自己的妹夫借款共计7...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婚前债务婚后还属个人债务
  婚前债务婚后还属个人债务,本案中,丈夫婚前对妻子所欠债务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 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章某,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
协议离婚恶意逃债的撤销权实现
  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姚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拒不归还并躲而不见。姚某无奈,诉之法院请求归还借款。后由法院判决支持诉请,生效。但徐某一直避而不见。姚某只好将一纸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找不到具体被执行人为由,拖延。姚某经多方打听,获悉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间与其夫协议离婚,并将一套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全部归其丈夫刘某所有,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徐某一人承担。且徐某仍...
丈夫背着妻子在单位借款离婚由谁偿还
  谢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李某在家操持事务,谢某在项岩机器设备厂做业务员,常年在外跑业务。家中的经济来源全依赖谢某的工资。由于谢某常年在外,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加之李某在与谢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两人也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三年后,二人经过协商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但在协商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谢某提出,婚后为跑业务曾向所在单位借款...
离婚后夫妻债务的清偿怎么处理
  一、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1、目前有关债务性质认定的法律规定      对于夫妻所负的债务性质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不是特别多,目前最主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解释二》第23条规定:“...
离婚后女方是否承担前夫婚前债务
  夫妻债务咨询   我和前夫在2002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今年有人向法院起诉我和我前夫,要我承担我前夫在离婚前的借款,可这借款我根本不知道,在离婚时他也没有提起过。请问现在我是否要承担这笔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
离婚前所欠的借款 离婚后应谁来偿还
  离婚前所欠的借款,离婚后应谁来偿还?松江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区别对待的判决,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生效后,丈夫身携巨款还在法官面前“哭穷”,最终难逃债务追偿。7月19日,本案得到顺利执结。   案件:   今年1月7日,黄来走进松江法院,要求被告汤京及汤京前妻奚娟返还欠款63000元,并拿出汤京亲笔所写的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ldquo...
海事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如何予以确认?
   海事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如何予以确认?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