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却要承担偿还责任。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法律工作者。本市一律师认为,现行《婚姻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可能会给某些居心叵测的离婚当事人提供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近日,该律师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关于修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款的建议。
案例一
丈夫借钱失联妻子被判还钱
小...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满足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债务之条件。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还必须就所负债务的原因、过程、资金去向等作出详尽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可能由于举证责任不到位而不被法院支持。
【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011年2月19日,被告杨女士以和他人合伙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月息2.5%,借款期限三个月,由被告黄某担保,被告杨女士已清偿一个月3...
导读:夫妻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本文就处理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债务中存在的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尽管民事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债务提供了法律依...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
深圳的马女士与丈夫陈先生离婚,按照法院判决马女士本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近300万元,不料却因一桩从天而降的借款纠纷,马女士不仅对婚内财产分文未得,反而要与配偶共同承担52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
陈先生为深圳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而马女士也为深圳市...
汪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做生意,结果生意失败。汪先生就与妻子韩女士协议离婚,约定汪先生原有的一套住宅(现在已升值为30万元)归韩女士所有。
贷款到期后,汪先生称自己身无分文,无力还款。银行就将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汪先生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汪先生返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汪先生与其妻韩女士已经离婚,其住宅已归其前妻所有,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银行无权申请...
一、夫妻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二、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男女平等和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病故后妻子拒绝偿还。12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陈某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刘某与陈某清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陈某清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后原告向陈某清追索,陈某清称办好房产证就还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
一男子不管不问因病住院治疗的妻子,被妻子告上了法庭,相隔不到一个月,该男子又起诉妻子要求离婚。此案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准许丈夫王某与妻子郭某离婚,但共同债务2.1万元由王某、郭某各承担一半。
2006年4月,系再婚的焦作市某镇居民王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5月15日,郭某起诉离婚,同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2008年9月20日,俩人再次发...
丈夫因为车祸死亡,妻、儿、合伙人均拒绝履行其生前所欠债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死者谢根生前尚欠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陈大英、谢忠华、周大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谢根与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谢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