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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充公” 离婚时要求返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2 ℃

  刘某与谢某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口头约定由谢某负责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开销,刘某遂将其婚前的8万元存款转账到谢某账户名下。2014年11月,刘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其婚前存款8万元。

  案情

  刘某与谢某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口头约定由谢某负责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开销,刘某遂将其婚前的8万元存款转账到谢某账户名下。2014年11月,刘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其婚前存款8 万元。谢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消耗完毕,请求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8万元存款是否应当返还给刘某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该存款应当为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返还。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8万元存款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要求返还8万元存款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该条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对该8万元存款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但刘某是在与谢某作出了“由谢某负责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开销”的口头约定之后就将存款转移到谢某名下。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口头约定的补充,即刘某的转账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为:将8万元存款当作家庭财产由谢某负责管理和开销。

  其次,本案中刘某主张其8万元存款系让谢某帮其保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此外,从日常的生活常识上看,刘某在将存款转移到谢某账户下时并未明确限制谢某对该存款的处分权利,而考虑到双方的夫妻关系,且双方作出了由谢某管理家庭全部财物的口头约定,则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就应当预见到李某可能将上述存款当做家庭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刘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既没有证据证明,又不符合生活常识,不能成立。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退一步而言,即使刘某8万元存款能够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由于双方均认可该存款已在婚姻关系期间消耗完毕,因此刘某也不能据此要求谢某返还存款。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与谢某离婚,但驳回了刘某主张返还8万元存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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