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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疑难问题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
苏某离婚析产纠纷案
  陈世春与苏文龙离婚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3日作出(2004)三亚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世春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三亚民一监字第1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世春和苏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4年4月6日登记结婚,有住房一套,位于三亚市二环路警官公寓...
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4月1日开始,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
尚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辉,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南站新村43幢4楼402号。身份证号码:530103196509190616。   委托代理人谢兴友,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敏,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昆明万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金康园104幢2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530103196911061222。 ...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负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
对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
对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律规定有何惩罚处理规定? 在离婚分割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如何处理
《》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根本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便擅自处理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有的丈夫背者妻子用夫妻共同所有的钱赌博,输钱后使家庭背上责务;有的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是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包括,(1)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2)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3)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
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先生和张女士1995年10月结婚,1997年3月,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陈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陈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
夫妻双方在一方不知情时出售共有房屋
 免费法律咨询:  夫妻双方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中律网律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也就是说: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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