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关系存续直接划等号,导致将本应是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变成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二》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此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同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家庭经济本不宽裕,但丈夫为追求刺激,竟偷偷举债用于个人打牌赌博。7月30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离婚案,依法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黄某婚内借款用于打牌赌博的债务张某无需偿还。
被告黄某与原告张某系中学同学,两人于1995年8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一男孩,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2005年后,随着儿子的长大和家庭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黄某经不住外界的诱惑,经常与朋友在一起打牌赌博,不仅自己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的,则...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 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 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又有继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甲与乙系夫妻,共同居住于甲单位分配的一套公产房内(即诉争房)。1993年,甲下海经商与乙分居。1998年,甲单位房改,甲乙约定并经甲单位同意后,乙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书。1999年4月,甲乙就该房屋协议分割,由乙个人所有该房,双方还在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998年12月,甲经营的A企业与丙经营的B企业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购销合同,甲以个人名义为A企业向B企业出具了保证担保。B企业依约供货后A企业未依约付款。此后,丙为...
[案例]
小庆和妻子小李婚后添置一辆货车跑运输,收入用于家庭生活。2009年2月13日小庆外出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对方人民币十余万元。2009年8月21日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庆离婚,双方对解除没有异议,但对小庆交通事故所欠下的十余万元属小庆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分歧。小李认为,这十余万元钱是小庆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是他违反交通规则过失酿成事故所产生的,应由其自己负责,所以这笔债务应属小庆的...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
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