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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例如,属于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
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
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汪斌,刘兰。 证人:李汪兰 财产分割原因:由于感情分裂不能继续生活,离婚 财产范围:夫妻两人共有房产两套,一套(A)位于xxx,另一套(B)位于xxx,夫妻两人共有车一部,存款100万。 分割方案:两套房子,A归汪某,B归刘某。现由两人同意决定将车辆卖予陈某,分得的价款两人均分。存款均分。 ...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案情]胡金道原为乡干部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润保。胡金道前妻死亡之后,胡小平随胡金道共同生活,胡润保随大哥胡元忠在阜田镇老家生活,长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金道与李朝英。1986年,两人在吉水县枫江镇建造一栋7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李朝英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孔建国,长期在枫江乡下居住,为减轻孔建国负担,李朝英于1984年起便带孔建国的长子(即李...
李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上诉人黄利权因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李素欣与被告黄利权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03年6月9日经本院依法判决离婚。但该案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金9200元,银行存款13259.74元,合共22459.74元未进行分割。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夫妻婚姻关...
彩礼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所收的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
唐某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宾洪燕因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原是夫妻关系,2004年5月17日,双方经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编号为粤顺(2004)容婚离字第0094号。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海景花园...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受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冯某诉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 被告:奚某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8日生育一子名奚某某。2007年12月17日因夫妻关系恶化,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对儿子的抚养和房屋分割作了处理,但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TCL牌电冰箱(买入价1,389元)、太阳能热水器(买入价1,500元)、三星牌54厘米彩色电视机(买入价1,000元)、洗衣机(买入价800元)、微波炉(买入价300元)各...
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从2001年修正后的《》对和个人财产的列举式概括规定中找不到军人复员费的具体归属。   但根据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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