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 本议题主要是讲:婚内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类的不动产)婚后成为共有,或为对方个人所有,若未能对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情况下,在离婚时,一方主张要求确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要求将该房产的部分或全部判决为一方名下个人房产,而另一方否认夫妻财产约定,主张行使撤销赠与,不同意给对方房产的案件审判。此类情形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 不同观点:   1...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
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
  1998年李某打算用其夫妻共同所有的积蓄去办工厂,因其夫害怕亏本,为此两人约定李某用10万元办厂,按1.5%的月利率计息归其夫所有,亏损或盈利均归李某负担和享有。办厂后李某盈利数十万元。在两人后来的离婚诉讼中,李某之夫称办厂的1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办工厂他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盈利归李某个人所有显失公平,其财产约定应属无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了明确“说法”
  房屋委托公证书应包含哪些内容;夫妻双方可以对哪些财产进行约定;出具执行证书前,债务人不配合公证机构核实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时,又该如何处置?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不少公证人员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难免会感到无所适从。   近日,《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3个行业规范应运而生...
国内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缘于资产阶级个人本位思想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承认了婚姻当事人人格的独立和财产权利的自由。我国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婢的封建专制思想的桎梏,所以约定财产制被我国婚姻立法所确认,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约定财产制度的适用、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
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几点思考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范围、形式、效力作了相应的规定,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入了民主、宽   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则使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财产约定制尤能体现其独特作用。但由于受我国婚姻家庭传统社会习惯的制约,夫妻财产约定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有的虽有约定,但在出...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的相关法律
  近几年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的数量逐年上升,从婚前财产约定到婚后财产约定,从新婚约定到再婚约定。对这种协议,不能把它作为一般的民事协议来看待,应以《婚姻法》为基础,结合其他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较全面地加以认识,修改后的《婚姻法》为我们办理好此类公证提供了最好的依据。   一、法律适用问题:   《婚姻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所规定的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是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基本原则,...
执行中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认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范围、形式、效力作了相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财产约定制能体现其独特的作用。但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利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且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易产生分歧,往往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即...
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导读: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中能够产生某些作用,但沪律网小编还是在这里提醒您需要谨慎的使用。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在《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双方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认可。 夫妻财产约定指南   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
  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种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享有订立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同时,也维护民事交易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契约财产制度规避对外财产责任和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从司法实践看,法律为了维护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对夫妻约定的对外效...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