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一方举债 独自承担还款
     吴某燕与吴某信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并从2009年12月起分居至今。2011年吴某燕以和他人合开皮包店为由,分三次向徐某共计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时,吴某信均未在场,徐某也没有将吴某燕向其借款的事实告知吴某信。因此吴某信对本案的借贷事实并不知情。而吴某燕有赌博恶习,并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行业,其曾两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甚至其母亲至今还在为其偿还每月3000元...
离婚债务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导读:离婚债务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更多详情请看下文沪律网婚姻法编辑的介绍。   【案例】夫妻关系解除后,债务仍要承担?   2000年,高某(男)和李某(女)因工作的机会而认识,两人坠入了爱河,不久登记结婚。两人婚后,高某请了家装公司的刘某帮自己装潢房屋,...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可由一方承担?
  案情:1998年,原告李某与二女儿黄某多方借款经营广昌至南昌、抚州客运业务,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出卖所经营的客车,在被告陈某的请求下,原告瞒着大女儿黄某将近十五万元卖车款陆续借给陈某,截止2002年9月尚有80000元本金未归还并立下借据一份,因被告陈某至今未归还,遂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认为此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
丈夫病亡留债务 遗孀被诉判偿还
  丈夫患病突然死亡,在生前经营的石场留有工人的工资款未给付,遗孀推上被告席。7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三香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原告叶明生工资4200元。   被告刘三香系死者叶小桂妻子,叶小桂生前在本村建一石场。2009年9月开始,原告叶明生在叶小桂经营的石场打石。叶小桂总欠原告叶明生工资款4200元,并向原告叶明生出具了两张欠条。2009年12月份...
将担保房屋赠前妻 债权人要求撤销
  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人状告债务人及其前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债务人无偿赠与前妻住房的案件。   据原告高飞(化名)称:他和李豪(化名)本是好朋友,一直有业务上的往来。2003年开始,李豪陆续从高飞手上借了30余万元的钱,同时还向高飞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李豪向高飞借款35万元,并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如果到期不还,愿用这套房子抵款。后来,高飞曾好几次找到他,要他尽快偿还借款。但是李豪却...
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那么,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呢?     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
夫妻个人债务只能由个人财产清偿吗?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
离婚夫妻向长辈还款各7万
  儿子离婚后,母亲赵倩与媳妇章玲的关系倾时疏远。赵倩拿出儿子当年出具的借条,将儿子媳妇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当初购房时的借款14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儿子顾铭和原媳妇章玲各归还借款7万元的一审判决。   ●购新房向母借款   早在2005年10月,顾铭为购置婚房,向赵倩商借14万元首付款。赵女士通过工商银行存折,取款后交给了顾铭。为此,顾铭出具了借条载明:“因购买202室一室一厅房,急需首付款,...
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依据以上做出处理。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