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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双方...
婚前房子升值,离婚时想分割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由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离婚时妻子提出将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这种增值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该项诉请。   原告马某诉称,他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有争吵。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马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同时要求赵某返还2万元。法庭...
银行存单是一方的名子,存款就是一方的吗?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难分
  一起普通的,却因为起诉时恰逢修改实施的“交接点”,致使上千米的商用房归属难以裁断。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房子应归夫妻双方平分,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则规定为一方所有,为此,这场离婚诉讼迟迟无法裁决,4月中旬,当事人已经第四次提起诉讼……   1 离婚恰在新婚姻法施行时   2001年4月23日,汪玉敏因为生活上的琐事和经济问题的纠纷无法与其丈夫齐生正常生活,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
山东省婚前财产公证费用明细标准
 以下是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五十万以下的收取0.3%,最低200元;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1500+(标的额-50万)×0.25%元;   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   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22750+(标的额-1000万)×0.15%元;   两千万元至五千万...
婚前财产约定不是单纯赠与合同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起因婚前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   该案原告王女士在起诉书中说,自己和赵先生曾是“朋友关系”,199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至今赵先生仍没有履行这份赠与协议。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而赵先生辩称...
离婚隐匿婚前财产 离后发现被判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 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
  新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
分手后如何讨要婚房
 免费法律咨询:  去年7月,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登记在女朋友名下。今年6月份我们分手了,我们并未登记结婚,但她一口咬定房子是我赠与她的,不肯归还。我怎样才能要回房子?  中律网律师: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女友名下,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返还彩礼,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
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 离婚时应返还彩礼
 结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女方则认为,结婚后彩礼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应返还。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女方应返还彩礼。  2005年3月8日,江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前,江某向女方陈某交付48300元人民币及黄金1两作为彩礼,陈某也购买了14000元的家电等物品以及4两多黄金,作为嫁妆送给江某。婚后数日,女方就离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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