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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小姨子为何有权分房产
发布时间:2017-05-16 21: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9 ℃

  市民赵冬(化名)和妻子刘梅(化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两年前,刘梅因病去世,由于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刘梅的名字,赵冬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拖着没办。

  前不久,他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知道,按照相关规定,他首先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房产为两人共同拥有,他和刘梅各占一半。刘梅去世后,她拥有的一半房产应该由孩子、丈夫、母亲(刘梅的父亲多年前去世)共同继承,三人每人分得这一半房产的三分之一,即每人分得六分之一房产。而在1年前,刘梅的母亲也因病去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该由刘梅母亲继承的六分之一房产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即十二分之一房产)转由刘梅的妹妹刘兰(化名)继承,另一半则由赵冬的孩子继承。在此情况下,只有刘兰以及赵冬的孩子放弃继承房产并为此办理相关公证,赵冬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哈尔滨公证处公证员称,面对突然降临的财富,起初,刘兰不禁心动,但这部分遗产起初似乎与刘兰无关,但由于其姐夫赵冬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才导致“转继承”,坚持拿走遗产很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在了解情况后,刘兰与绝大多数当事人一样,最终都选择放弃继承相关遗产。还有,如果刘梅的兄弟姐妹很多,并且分别住在不同城市,那事情会变得非常麻烦,而如果赵冬选择岳母健在的时候,及早办理相关手续,则问题会简单得多,这一点应引起市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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