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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继承 奶奶状告孙女
发布时间:2017-05-13 02: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0 ℃

  昨日上午,莲湖区人民法院庭审了一起奶奶与孙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案。离婚后遭遇下岗、经济困难的袁某不幸患上尿毒症于7年前去世。袁某的母亲和他的女儿因继承纠纷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母亲认为儿子留下的房子掌握在孙女手中,自己身为母亲应当享有法定继承权。

  原告姚老太太生有4个子女,1995年,她的二儿子袁某与妻子离婚,孙女圆圆跟随她的母亲生活。三年后,袁某下岗,2003年又查出尿毒症,经济困难无钱看病。圆圆当时在上大学,无力负担父亲的医疗费用。姚老太太与丈夫以及袁某的兄弟姐妹垫付了31000元,可惜还是未能留住他的生命,2007年袁某去世。

  姚老太太在起诉书中称,儿子留有遗产不仅包括其单位补发的权益金17278元,还有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现在房子实际掌握在孙女圆圆的手中,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姚老太太的代理人认为,老人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权益金17278元,也有权在儿子的房屋居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由姚老太太继承儿子应当领取的拖欠权益金17278元,判令姚老太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由她继承房屋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出租的租金 7600元。

  被告方代理人认为,在袁某生病住院期间,身为母亲的姚老太太和身为女儿的圆圆都尽到了作为亲属的义务,权益金应当均分。同时,其代理人举证袁某单位的房屋分配通知单,以证明这套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房,不属于遗产范围。对于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双方各执己见,被告认为不能继承,而原告则坚持认为可以继承。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进行法庭调解,他们均表示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将在法庭的主持下进一步协商具体的调解意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分析

  为啥继承纠纷案增多

  老人手里有钱拥有多套房等导致与子女矛盾增加

  重阳节就要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昨日来到西安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举办法律讲座,为上百名离退休老干部解析《老年权益保障法》以及子女赡养、遗产继承、老人再婚等相关法律知识。

  “近些年,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尤其是继承纠纷增速最为明显。”西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马莉莉介绍,通常老年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遗产继承、晚年婚姻、子女赡养。其中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最多,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因老年人工资涨了,手里有钱了;或城中村改造后拥有多套房屋,房产又不断增值,这些现象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多个子女之间的观念分歧,从而产生矛盾纠纷。

  法官们结合实际案例,支招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或避免法律纠纷。在场的不少老年人都拿出纸笔,详细记录下来,讲座结束后,他们还针对婚姻、继承、赡养等方面问题,分别向法官们进行咨询。

  相关案例

  晚年再婚 遗产继承极易起矛盾

  老年人想要追求晚年幸福,因丧偶、离异后再婚,家庭成员出现变化,由此产生的家庭矛盾,遗产继承问题往往成因复杂,涉及继承人较多,一旦引发诉讼,必然伤害亲情,影响家庭和睦。富有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的马莉莉法官表示这类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既简单又可行的方法来提前预防纠纷。

  只有亲生子女才能继承财产?

  案例:退休老干部黄某晚年与肖某结婚,婚前黄某的3个子女均已成年。肖某的两个子女,一个已成年,独立生活,但另一个孩子只有13岁,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两年后黄某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向肖某提出,遗产继承人应为肖某及黄某的3个子女。但此时,肖某的两个子女也要求继承遗产,双方发生争执。

  解析:双方的焦点在于对继承人范围的认定,我国继承法不仅按照婚姻和血缘关系确定继承人,而且注重按照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来确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女方的未成年子女虽与黄某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与黄某具有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肖某的另一成年子女因与黄某不存在扶养关系而没有继承权。

  子女保管财产防止再婚配偶继承?

  案例:某干休所老干部刘某中年丧偶,晚年与王某结婚,双方结婚时并未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刘某婚前有一个女儿。刘某患病住院后,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有价证券及房产证均交给女儿保管。不久刘某去世,刘某女儿私自将上述财产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进行转移或隐匿。为此,王某将刘某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某上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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