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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精生女”夫妻闹离婚,试管婴儿抚养权应归谁?
发布时间:2015-11-10 10:1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52 ℃

2002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家人介绍下认识,相识三个月便闪婚,婚后,两人打算生孩子时才发现,由于张先生年轻时身体受到外界生活环境的一些影响,精子质量不行,张先生无法生育。经过双方老人的同意后,两人决定通过人工授精来要一个孩子。

2004年夫妻俩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了一名女儿,取名贝贝。夫妻俩都非常疼爱自己的女儿。从孩子刚生下后,由父母带大,孩子和爷爷奶奶有着非常深的感情。张先生在为孩子做自己能做的所有事情。

“借精生女”夫妻闹离婚,试管婴儿抚养权应归谁?

婚后,夫妻俩感情出现矛盾。而且因为长期与张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王女士与张先生父母关系紧张,公婆常因生活琐事责难自己,致使其与张先生之间矛盾渐深。双方于 2008年3月起分居,2013年王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女儿贝贝由她抚养。另外,就三套房产、一个车位以及家用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中王女士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女儿贝贝属于借精所生,与张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面对这样的意见,张先生大声说:“可我是她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父亲!”张先生说,孩子出生后,他做到了自己能做的所有事情。“所有的尿布,都是我亲手来洗”、“孩子瘦了,我就给她熬中药,一天两个小时……”说到这些,张先生的眼圈红了,举手示意自己要冷静一下。

 

张先生认为,如果离婚则要求孩子由他抚养,因为王女士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双方情绪激动,在法庭上,王女士两度哽咽落泪,她说自己在外企工作辛辛苦苦攒钱帮家里还房贷,张先生不给折价款她肯定不能接受。而自己是贝贝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自己很爱她绝对不能离开她。而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女儿贝贝属于借精所生,与张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女儿的抚养权应归自己。

 

关于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女儿贝贝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二人没有血缘关系。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子女具有共同的抚养义 务。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且经过调查王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贝贝的经济条件,因此法院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同时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 月2000元至贝贝18周岁为止。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试管婴儿在我国目前是合法的,在夫妻双方签订合同进行试管婴儿并成功后,两人便成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孩子法律上的父亲,与孩子母亲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一样的。在此基础上,本案根据《婚姻法》极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做出裁判,结合双方经济能力、父母子女的感情状况等决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将孩子判归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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