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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假离婚后闹矛盾,男方诉请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4-04-09 15:09: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4 ℃

夫妻为了在卖房时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从而避免税收,两人商议进行“假离婚”,约定两套房屋分别归两人所有。但是在“假离婚”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真问题”,两人发生矛盾后分居。男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约定确实为无效。

赵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原系某村村民,后该村拆迁,赵某获得位于某小区A房屋和B房屋的承租权。后来,赵某与某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赵某按照基准房价购买A房屋和B房屋。后为报销取暖费,B房屋所有权人从赵某变更为肖某。后赵某将A房屋出售,用全部卖房款并添补部分款项购买了某小区的C房屋。此后,赵某与肖某协商出售B房屋。为满足该房产属于满五年唯一住房的情形,二人协商“假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赵某名下C房屋离婚后归赵某所有,肖某名下B房屋离婚后归肖某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后因家庭矛盾分开居住。不久后,赵某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B房屋离婚后归肖某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均表示不愿意再在一起生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制造离婚的假象,以规避卖房缴纳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B房屋成为肖某名下唯一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假离婚后闹矛盾,男方诉请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

问题1:本案中赵某和肖某的“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两人解除了夫妻关系。

问题2:法院为何要判决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赵某和肖某为了规避卖房的税费,从而做出该约定,该约定属于恶意串通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为无效的约定。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律师提醒道:通过假离婚来规避限购限贷或税收缴纳等,或者是通过假结婚来实现落户,这些情况在现实中都有存在。无论是假离婚还是假结婚,在法律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登记婚姻时不会调查离婚或结婚的动机,而这就会带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处理等问题。因此,不应当把结婚或者离婚作为谋求利益的工具,否则往往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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