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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火锅店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4-01-30 22:30: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 ℃

一对夫妻共同经营着一家火锅店,后夫妻俩离了婚,向火锅店提供蔬菜调料的店主将两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所欠的货款。在庭审中,女方表示火锅店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不属于共同债务。但是,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了火锅店为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事实,故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债务。

原告诉称,其经营蔬菜调料店,被告张某经营火锅店,被告李某在火锅店从事收银及账目管理工作,张某和李某本系夫妻,后二人协议离婚。火锅店在经营期间赊欠原告蔬菜及调料货款,并以火锅店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收货单及结算单。原告认为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某称,火锅店系与李某共同经营,货款属于经营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其虽然与李某离婚,但李某也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某则辩称火锅店登记者为张某一人,自己也没有参与经营,应该由张某一人承担。经法院审理,李某在火锅店中从事收银及账目管理工作,可以视为其与张某共同经营,故火锅店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火锅店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上述规定看,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两种法定情形:一是该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双方同时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事后一方追认的方式;二是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问题2:本案中的债务为何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债务?

律师回答道:虽然该债务是以火锅店这一个体户的名义欠的,该火锅店也仅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是从事实来看,张某负责经营,李某负责收银和账目管理,可以认定两人共同经营着火锅店,因此该债务属于被用于共同经营的债务,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债务。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指出: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从债务人变为了债权人,债权人若要主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该债务只能被认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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