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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结婚20多年,发现子女都不是自己亲生
发布时间:2023-09-04 19:04: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 ℃

结婚20多年,丈夫却发现一对儿女都不是自己亲生的,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费和补偿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并向原告返还抚养费九万余元。

张某与顾某(均为化化名)在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顾某未能怀孕,为此夫妻俩前往医院检查,发现是因为张某身体受限,医生建议人工辅助生殖,但两人未做此手术。结婚4年后,顾某先后生育了一女孩小丽(化名)和一男孩小强(化名)。近两年来,张某从邻居口中得知,顾某在外宣称要与自己离婚,声称两个小孩的父亲均不是张某。张某于是采集了小强的头发以及自己的血样做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为排除张某是小强生物学上的父亲。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顾某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小孩抚养费。庭审中,被告顾某认可鉴定结论,同时认可女儿小丽也不是原告张某亲生的。被告顾某辩称,由于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做试管婴儿要花钱,于是想通过“借种生子”,传宗接代以维系家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被告于婚内与他人生育儿女,一直隐瞒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离婚。原告与小丽、小强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对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诉求原、被告离婚后,未成年人小强应由被告抚养。根据双方经济收入、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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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法院为何认定原告和小丽与小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回答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张某已经和小强做了亲子关系,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顾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小丽亦不是张某亲生的,法院基于双方确认的事实,认定原告张某和小丽与小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问题2:顾某为何要支付张某精神损失损害抚慰金?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本案中,在客观上确实是因为顾某的重大过错导致的张某提起离婚,在两人离婚的前提下,顾某应当对张某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失损害抚慰金。

问题3:顾某为何要支付张某抚养费?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由于张某和小丽与小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其并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之所以抚养这么多年,是因为不知道真实情况,如今张某已然知道真相,顾某应当补偿张某这些年抚养小强和小丽的付出,即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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