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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女儿以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为由起诉母亲
发布时间:2023-04-08 19:08: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7 ℃

父母离婚后,女儿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因为父亲伤残而无法打工,女儿又上了大学,无力负担学费和生活费,因此向法院起诉自己的母亲,请求法院判决母亲向自己每个月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但是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父母离异,女儿以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为由起诉母亲

原告宋某诉称:依法判令被告从2022年9月4日起到2025年9月3日每月支付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1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母于2013年7月26日双方判决离婚,原告由父亲宋某某抚养,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600元。2022年8月份原告考入大学。每年学费15000元,每月生活费用1200元。现原告无经济来源,其父亲因腿部伤残,无法打工劳动并吃低保。第一年的学费由原告与宋某某共同向银行借款12000元。现原告无法保证自己的最低正常生活水平,无法完成学业。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给付,因为被告自己照顾不了自己,并且原告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了,被告自身有病,原告没有伤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宋某现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亦是年满18周岁以后上大学期间的费用。鉴于原告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原告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抚养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刘某和宋某某离婚后,是否对宋某仍有抚养义务?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刘某虽然已经和宋某某离婚,但是这不影响其和宋某之间的母女关系,在宋某年幼时,刘某仍对宋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宋某由宋某某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刘某通过每月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本案中,原告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大学期间,不属于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并且也没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在其已经成年的情况下,无权再要求被告继续给付抚养费。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虽然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父母资助已经成年的子女上大学的,但是从法律上看,这并非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行为。父母若不资助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子女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让父母支付,而应当通过一些现实中的行为来加以解决,毕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消散,只要双方能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矛盾总归还是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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