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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近亲结婚后感情不合,女方诉请法院判令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23-02-17 12:17: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 ℃

一对夫妻系近亲结婚,后因感染不合,女方向法院起诉两人的婚姻无效,男方亦表示同意,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两人生育的子女的扶养问题由两人另行调解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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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2、判令婚生女刘某2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次女刘某3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兄妹。1992年原告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原告及其兄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刘某2和刘某3。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20年7月起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20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因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情形,依法应确认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系亲表姐弟,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已经调解达成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

问题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为何无效?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为了禁止近亲结婚,故而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结婚的则属于无效婚姻。

问题2:近亲结婚后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自始无效,两人生育的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由两人协商解决,关于抚养费以及探望的问题则另行在调解书中体现。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在以前,婚姻法没有普及的时候,尤其是农村地区,会存在较多的近亲结婚的现象,如今随着法治宣传以及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问题越来越凸显,这一现象得到较大改善。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结婚的情况,则应当告知当事人以婚姻无效来起诉,法院不对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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