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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五旬大妈被诉离婚,向丈夫索要青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22-11-13 11:13: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76 ℃

一对夫妻在婚后矛盾不端,丈夫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而妻子却主张丈夫需要向自己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保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是女方诉请的保姆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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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八都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潘某诉请要求与被告包某离婚,被告包某在答辩时要求原告潘某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等计28.4万元。“我要求算我保姆费3000元一个月共计8.4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骗婚青春损失费10万元”。包某在其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如是说。经法院调查了解,潘某一直单身,直到45岁时经人介绍与比其年长五岁的包某认识,包某是二婚且已有三个成年子女,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包某便搬到潘某家中居住,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矛盾累积之下,潘某一纸诉状将包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包某表示离婚可以,但是要求潘某赔偿其保姆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 28.4万元。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包某依然坚持己见要求潘某赔付其28.4 万元。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包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生活中的小细节均体现了双方存在很大矛盾,原、被告间不具备正常夫妻关系的任何特征,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包某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保姆费84000 元、精神损失费 100000 万整、骗婚青春损失费 100000 元共计 284000 元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潘某与包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电瓶车一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原告潘某支付被告包某电瓶车分割款 1350 元。
问题1:本案中法院为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并且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现又在生活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达到了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程度。
问题2:本案中包某主张的保姆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指出:首先是对于保姆费,由于包某和潘某之间是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和互相照顾是人之常情,包某认为潘某应当向其按月支付保姆费于法无据;其次是针对精神损失费,《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包某和潘某离婚并非是因为潘某存在着过错,因此包某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最后是针对青春损失费,在我们婚姻立法中并不存在这一说法,包某的主张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包某主张的三笔费用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本案中还有什么值得注意的问题?
律师提醒到:夫妻双方离婚,可能会存在着夫妻一方需要向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法定过错为前提,而经济补偿金则是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姻和家庭付出较多为前提,并不以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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