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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向岳父借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2-09-25 12:25: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7 ℃

女婿向岳父借钱后却迟迟没有归还,岳父将女婿告上了法院,女婿却认为这笔钱应该由自己和妻子两人一起还。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一方对此抗辩没有提供证据,因此不予支持,女婿作为被告,需要偿还原告岳父的本金和利息。

女婿向岳父借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吗?

老邵和小邵系父女关系,徐某系小邵丈夫。2021年4月份,徐某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老邵借款50000元。老邵从银行取出现金后交付给徐某。后老邵向徐某催要时,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老邵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徐某辩称:自己在2021年从没有购买过挖掘机,自己与小邵是在202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是小邵从自己的娘家处所借,也是经小邵的手交付给被告,被告接到该款于2021年4月17日就转给过小邵,让她生活所用。被告接到该借款后,在内蒙交给小邵5000元现金,剩余的钱被告和小邵旅游花了。因该笔借款发生在2021年4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用于被告与小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被告与小邵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原告单独起诉被告一人,实属漏列被告,所以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女婿向岳父借钱根本不存在借款利息的问题,且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因此原告主张的从借款之日2021年4月16日到付清为止,按照月息1分主张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主张案涉款项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该抗辩理由。因此,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老邵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问题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要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也可以是夫妻一方先签名,另一方在事后进行追认。此外,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是用于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2:为何本案中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答到:虽然《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条款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债权人一方,但该情形是适用于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中,是徐某主张向其岳父的借款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消费了,从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没有提供证据来支持,并且妻子小邵并未进行追认,因此该债务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举证不能的后果还是要徐某自己来承担。

问题3:本案对于女婿向岳父借款是否属于女婿和女儿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到:女婿和岳父之间的关系,并不代表着发生借款就可以不用归还,只要不是明确的赠与,借款的一方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夫妻一方在婚内所形成的债务,并不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夫妻另一方没有追认,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经营,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而且必须用自己的财产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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