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上海离婚律师:男子将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后分手,要求返还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12 19:12: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89 ℃

一男子因要和女友结婚,故购买了一套婚房,并且将房屋的一半份额登记在女友的名下。但是两人还没结婚就分了手,男子要求女方返还自己赠与的房屋份额被拒后,将女方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一方面没有认定该赠与不属于彩礼的性质,另一方面认定该赠与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于是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于是王某将赵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将产权办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予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a href=上海离婚律师:男子将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后分手,要求返还未获法院支持" width="720" height="529" srcset="http://www.02164.net/wp-content/uploads/2022/07/fangchan.jpg 720w, http://www.02164.net/wp-content/uploads/2022/07/fangchan-206x151.jpg 206w, http://www.02164.net/wp-content/uploads/2022/07/fangchan-570x419.jpg 570w" sizes="(max-width: 720px) 100vw, 720px" />

问题1:对于彩礼的返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达成或者没有完全达成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

问题2:本案中的房产赠与为何没有被认定为彩礼?

律师指出:在民间婚礼中,彩礼常常可见,一般是男方及其家庭在结婚之前将财产赠与给女方及其家庭,是具有明显的特征。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主张房屋的一半份额是在赵某要求作为彩礼的情况下赠与的,但是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单从赠与房产份额这一事实来看,不足以将其界定为彩礼。基于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王某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该房产赠与并不属于彩礼。

 

问题3: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何被法院驳回?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既然本案中的房产赠与不属于彩礼,那么就是一般的赠与。《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于本案的赠与是带有婚姻性质的,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故即便已经完成了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人仍然享有撤销权。但同时,《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撤销权已经超出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故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