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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诉请赔偿15万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05-23 22:23: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55 ℃

    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了,于是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妻子对自己遭受的精神伤害承担15万元的赔偿。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在《民法典》时代,女方的生育权依然是即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包括选择不生育的权利。

    李某与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与王某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现李某认为,王某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立法上是如何对生育权进行规定的?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在生育子女上有着同等的权利,即生育权是平等权。但因男女双方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异,怀孕、生育和哺乳是无法由男方来代替的,所以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女方当然既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

    问题2:本案中李某诉请赔偿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李某以妻子王某拒绝生育导致其没有自己的子女为由,要求王某对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这不符合王某享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因此其诉请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本案中李某的继女和李某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和继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其在法律上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在继女未成年时,李某对其负有抚养的义务,在李某年老后,其继女对其同样负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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