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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也可离婚
发布时间:2022-04-30 19:30: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97 ℃

男女双方因为法律意识的浅薄,在办理婚礼后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外出打工多年没有回家,女方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经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了,因此想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女方是否能起诉离婚呢?上海离婚律师回到后,由于本案中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的婚姻,因此女方是可以直接起诉离婚的

赵某与钱某在1992年认识后不久,按照农村风俗摆酒之后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有两个小孩,后来赵某的户口迁入钱某的假象,户口本显示赵某是已婚。钱某在2000年外出打工之后至今未归家,对赵某和孩子不闻不问,现在孩子都已长大成年,赵某想结束这段婚姻,但是去民政局问的时候,赵某被告知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不能帮赵某办理。而且赵某听人说,去法院离婚要求需要有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来证明婚姻关系,但是赵某没有这些,那么赵某是否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赵某和钱某是1992年的时候就办理了民间婚礼,并且之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和共同生活,由于其时间是早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因此两人的婚姻系事实婚姻,即便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其婚姻效力等同于经登记过的婚姻效力,在两人感情不和时,赵某能够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沪律网指出:由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才公布和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因此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此之前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其就构成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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