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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以房产相赠侄子托付养老后侄子不赡养,法院判返还售房款
发布时间:2022-02-15 18:15: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17 ℃

因为一套房产,北京的赵奶奶将自己侄子告上了法庭。原来,赵奶奶担心自己晚年生活无人照顾,便将一套房屋以买卖合同的方式赠与给了侄子,却不想侄子在拿到房子后就不会赵奶奶进行照顾,还将房屋卖出了,赵奶奶知道后便将侄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侄子将购房款返还给赵奶奶。

老人以房产相赠侄子托付养老后侄子不赡养,法院判返还售房款

赵奶奶经济条件不错,遗憾的是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养女。虽然关系亲近,但养女已经移民出国,照顾老人鞭长莫及。养女不在身边,赵奶奶总有养老忧虑,赵奶奶想起东北老家的侄子赵某,于是赵奶奶和爱人商量,安排赵某来京工作、定居。1999年,赵某带着家人来京投靠赵奶奶。老人不仅帮侄子在北京找工作,还在经济上给予了侄子一家很多帮衬。那时候,赵某两口子也经常往赵奶奶家里跑,两家人往来密切。2005年,赵奶奶的爱人患病去世。老人病重时的看护以及后事处理也是赵某两口子操持的。爱人去世后,赵奶奶愈发感到孤独,她对自己的晚年生活常常惴惴不安。伴随着担忧,2010年,赵奶奶同意将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赵某,但前提条件是,赵某承诺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并负责为她养老送终。2010年12月,赵奶奶和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载明的房屋成交总价为66万元。但实际上,赵奶奶并未要求赵某支付购房款。然而在房子过户后,赵某和妻子对赵奶奶的关心和照顾越来越少。2019年,赵某夫妇出国,且在未知会赵奶奶的情况下,将老人赠与的房产在中介挂牌出售。今年2月,赵某回国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成交价为880万元。由于房屋变卖时,赵奶奶的户口还留在房子里未迁出,买家扣留了50万元尾款未支付。为了让赵奶奶迁走户口,赵某才将卖房的事告诉了她。赵奶奶得知此事后一阵心寒,将赵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赵奶奶和赵某之间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的价款远低于同期市场价。房屋交付至今已逾十年,赵奶奶从未要求赵某支付房款,赵某也并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因此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奶奶无亲生子女,担心年老时缺乏照料,将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赵某,要求赵某为其养老送终,符合一般心理认知及生活常识,因此将房屋赠与赵某是附条件的赠与。而赵某为老人养老送终的意愿已大为削减,且缺乏履行条件,法院认为,赵奶奶有权撤销赠与。故判决撤销赵奶奶与赵某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赵某返还赵奶奶售房款75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的赠与为何是属于附义务赠与?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661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本案的事实看,赵奶奶将房屋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给赵某,是要求赵某对自己在晚年的时候进行照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房养老”,赵奶奶在赠与时所附的这一义务合情合理,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因此该赠与是属于附条件赠与。

问题2: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关系为何会被依法撤销?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在受赠人赵某没有对赠与人赵奶奶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时,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赵奶奶依法享有对赠与的撤销权,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合同会被依法撤销。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加重,空巢老人的问题也逐渐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老人晚年生活的赡养问题,是人们需要解决的。对于老人自身而言,“以房养老”确实属于一种好办法,通过赠与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让受赠人对自己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是在这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一旦受赠人不再履行赡养的义务,那么老人就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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