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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外和他人生下一对子女后,不愿抚养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2-01-01 20:01: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32 ℃

一男子在出轨后,和别的女子生下了一对子女,但是该男子却拒绝承担起抚养这对子女的责任,女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男子和这一对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对此解答到,即便本案中的子女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亲生父亲对其也是需要承担和对婚生子女一样的抚养义务,在不能直接抚养时,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华某和前夫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后与梅某相识,两人感情逐渐升温,坠入爱河后不久便同居在一起。随后华某怀孕,在华怀孕期间,梅某嘘寒问暖,精心照顾,并负责办妥了准生证等手续。华某生下一对双胞胎,可就在这时,华某与梅某之间的矛盾却逐渐升级。毕竟梅某是有家室的人,虽然梅某竭力隐瞒,可他在外和婚外异性相恋并生下孩子的事情终究是纸包不住火,还是被他家人陆续知道了。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家庭重压下,曾经信誓旦旦的梅某退却了,几经权衡,梅某最终选择了保全固有的家庭,自觉了断了与华某的婚外恋情,同时再不同意支付孩子任何费用也拒绝承认孩子系他所生。失望之极的华某以两个子女的名义将梅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父子、女关系并承担抚养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梅某竟矢口否认其为孩子的父亲,案件一下子陷入了僵局。后该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梅某与孩子之间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面对上述鉴定结论,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华某抚养,梅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他们独立生活为止。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华某和梅某在没有登记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的情况下,生下了一对儿女,那么这一对儿女是属于两人的非婚生子女,但是其与华某和梅某之间的关系于一般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异,梅某作为父亲,在不能直接抚养时,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沪律网提示:尽管本案中的非婚生子女是梅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出轨和华某生下的,梅某固然是存在着过错,但是这一对子女并没有过错,仍然是需要亲生父母的教育和抚养,梅某作为亲生父亲,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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