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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知房屋的真实价格,离婚后诉请撤销离婚协议
发布时间:2021-12-24 08:24: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94 ℃

一女子在和前夫协议离婚后,才得知当时离婚时折价给前夫的房屋的价值远比自己所认为的要高,因此该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当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但是其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在协议离婚时,只有存在一方受另一方的欺诈或者胁迫时,相应的财产分割协议才能被撤销或者变更。

离婚时不知房屋的真实价格,离婚后诉请撤销离婚协议

周某诉称:其与张某协议登记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张某按照购买房屋时的价格进行折算后给付周某房屋补偿款6万元,但张某仅实际给付了房屋补偿款3万元。离婚后,周某通过查询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远超过了购买时的价格,显然遭到张某欺骗。为此,周某认为她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明显具有不公平性,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于是起诉要求撤销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同时要求张某除已经给付的房屋补偿款3万元外,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再给付楼房补偿款13万元。张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没有欺诈胁迫她,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当初补偿款之所以低于市场价是涵盖了张某抚养孩子而周某不需要给付抚养费的因素。审理查明,当初双方协议除了房屋分割的约定外,还约定3岁的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与张某于2010年9月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真实有效。周某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张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依据审理情况,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周某诉称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理由为其当时不知涉案房屋真实的价值,但是从周某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周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张某的欺诈或者胁迫,因此周某是不能主张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只有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才能被撤销或变更,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都只将情形限制在欺诈和胁迫两种,“等”所代表的具体情形,目前并没有实例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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