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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否还作数
发布时间:2021-12-12 08:12: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29 ℃

一对夫妻为了规避房屋限购的政策,而约定假离婚,但是在复婚后,两人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妻子又起诉离婚,并且提出要按照当时第一次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分割房产,那么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在第一次离婚后到复婚前,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相应的财产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来处理,即使从离婚到复婚只有很短的期间,但是离婚协议内容中相应的财产的性质已经完成了变化。

假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否还作数

陈某和王某在结婚前购买了上海的一套房(为方便区分,记为房屋1),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陈某,结婚后和王某生育了一个儿子。后来,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1,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随后,王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高层住宅(记为房屋2),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某与王某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王某也带着儿子搬到房屋2中居住。后来,王某便向起诉,称复婚后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房屋1由儿子与陈某共同共有。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陈某和王某在第一次离婚时,动机为虚假,其真实目的在于规避房屋的限购政策,但是两人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确实已经解除,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为真实有效,房屋1的所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归陈某和其儿子所有。王某和陈某复婚后,无论是房屋1还是房屋2,王某都不享有份额,但是确实可以主张房屋1归陈某和儿子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很明显,本案中法院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是不正确的,离婚协议书在陈某和王某第一次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即使两人随后又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在这一很短的时间之内生效了,因此按照协议的内容,房屋1应当归陈某和儿子共同所有,在没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下,陈某是不能主张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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