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1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父亲能否对此反悔?
发布时间:2021-12-10 08:10: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59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两人婚内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儿子,但是在离婚后,父亲便一直拒绝协助儿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于是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院,父亲则辩称自己要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指出父亲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本案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所以该赠与是不能被撤销的。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父亲能否对此反悔?

赵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10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赵某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后来赵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遂引发纠纷。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但其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现其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故不同意赠与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亲与赵某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赵某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赵某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赵某儿子所获得的房屋是基于赵某和其前妻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由于赵某和其前妻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即便是房屋还没有完成过户登记,对于该房屋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是基于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基于该财产分割协议的各种财产处分(包括赠与)也不能被撤销或者变更。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