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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均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不愿意抚养儿子
发布时间:2021-11-24 08:24: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40 ℃

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要离婚,但是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双方都表示自己经济困难,不适合抚养孩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如何判决呢?上海婚姻律师对此解答到:法院往往会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其中一方抚养孩子,如果经调解后双方仍然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那么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夫妻离婚,均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不愿意抚养儿子

石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后结婚,两人婚后年生育一子。因生活中两人摩擦不断,经常处于冷战状态。去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石某考虑到仍处哺乳期的幼儿,拒绝了王某的离婚请求。如今,石某提起离婚诉讼,石某诉称,她与王某在彼此没有深入、完全了解的基础上,仓促结了婚。婚后,王某一直不予真诚行动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双方关系继续恶化,目前双方处于两地分居状态。鉴于自身目前窘迫的经济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孩子抚养权暂归王某所有。王某辩称,他同意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应该归石某所有,他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因为至今孩子刚满两周岁,年龄太小,应该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石某抚养能力更强,石某是大专毕业,他是初中毕业,而且他的性格木讷不善言辞,收入不稳定,现在失业在家,且父亲身患残疾,母亲身体虚弱常年有病,也无力抚养子女。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石某和王某在离婚时都认为对方更适合抚养儿子,自己则因为经济上的困难而不适合抚养儿子,因此法院应当从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石某和王某中最适合抚养儿子的一方,进而做出离婚判决。但如果法院也无法进一步确定的,那么应当不准予两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时,对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首先是由双方进行协商,根据双方的意愿来确定由哪一方在离婚后抚养子女;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子女的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新增了尊重年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等因素,来确定哪一方最适合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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