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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分居期间所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1-11-06 08:06: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64 ℃

一女子在和前夫离婚后被诉至法院,女子此时才发现前夫在和自己分居的时候,向其他人借款了95万元,自己先前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女子是否要对前夫的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由于该债务不是女方和其前夫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此债务没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丈夫在分居期间所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钟某与吴某在2012年登记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合而于2013年开始分居,分居后双方没有往来。2014年10月,钟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款95万元的借条,钟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2015年8月钟某起诉离婚,同年9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因为钟某未按约定还款,刘某便起诉要求钟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钟某与吴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吴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吴某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处于分居状态,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双方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钟某的借款系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对刘某要求吴某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钟某向刘某借款是在和吴某分居期间,吴某对于涉案债务并不知情,在借条上没有签名,同时该债务也不可能是用于钟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某对此没有偿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因素确定为两个:一是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归纳为一条,其具体内容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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