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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望子女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11-26 08:26: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44 ℃

一对夫妻在离婚之后约定,如果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对方的探望权时,对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是不能被附加任何前提和条件的。

在探望子女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李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某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随后李某与王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某每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法院给李某探视,至法院探视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视时间问题,李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如王某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但此后双方就探视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某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96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王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故李某、王某在协议约定如王某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王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李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某、王某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上诉人李某主张被上诉人王某违约,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尽管王某不配合李某履行探望权是不正确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该法律责任不能牵涉到李某应当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因为李某支付抚养费也是其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不能约定李某就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在双方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规定的时间和地方探望子女,可以和子女在一段时间之内共同生活,当然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是建立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之下,合理的探望权也应当得到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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