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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一年后能否再主张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21-10-06 18:06: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78 ℃

一对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部分写了“无”,那么一年后当其中一方发现还有尚未分割的财产时,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该部分财产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对于尚未分割的财产,并不会限于财产分割协议的存在,男女任何一方可以在发现时向法院起诉分割该部分财产。

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一年后能否再主张分割财产?

杨某与孙某在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及债务分割的部分写了“无”,但是两人在离婚后又同居了一年的时间,一年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杨某便以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双方在协议离婚中对财产及债务分割的部分都写了“无”,法官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实际分割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不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协议有双方签字确认,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字应认定为无争议,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不应再进行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双方为简化手续在婚姻登记时约定财产为“无”属于普遍现象,若一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确实未进行分割,则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实质性分割。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首先,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杨某和孙某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次,即便该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部分写了“无”,但是也不妨碍杨某和孙某一方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再主张分割未分割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沪律网指出:当男女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如果没有存在一方欺诈或者胁迫另一方的情形,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就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出现财产分割协议中尚未进行分割的财产,那么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再分割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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