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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配合探望权的行使就可以扣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10-28 17:28: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14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同时约定如果父亲探望时母亲不配合的,那么父亲就可以每次从抚养费中扣100元的违约金来冲抵,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尽管合法的探望权应当得到配合,但是并不能用抚养费来冲抵,因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抚养费的支付也是不能被附加任何的条件。

    不配合探望权的行使就可以扣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车某与成某本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五岁的儿子车某某随母亲成某生活,由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同时车某在每周的周末可以在不影响车某某学习和生活前提下可自由探望,如果成某不配合车某探望的,那次每次就扣除100元的违约金用以冲抵抚养费。后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配合探望,车某以成某违约而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要求按约定减少抚养费。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探望条款约定违约金冲抵抚养费是否有效,因为该效力的认定事关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能否如期获得。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其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不能被附加任何的前提条件,所以在本案中车某探望车某某不成的情况下,即便有着违约金的约定,但是车某仍然需要支付全款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以在约定的或者经法院判决的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在对方的探望合理时,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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