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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前妻未按离婚协议支付5万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10-16 17:16: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09 ℃

一男子在和前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需要给自己五万元,然而在离婚后,女方一直没有给付这五万元,男子只好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女方如约支付自己五万元,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就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男子状告前妻未按离婚协议支付5万元获法院支持

范某诉称:2017年7月12日,其与被告杨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位于藕塘镇两间门面和后面所有住房全部都归女方所有,女方应给男方五万元人民币。”时至今日,该款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依据生效离婚协议约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财产分割款50000元。法院认为,范某与杨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当范某依据该协议要求杨某履行给付项下50000元义务时,杨某应当及时予以履行。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对范某主张杨某支付离婚财产分割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范某在和杨某离婚的时候,就约定了杨某应当给范某五万元,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基于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两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杨某应当如约支付范某五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那么即便两人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的动机是虚假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也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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