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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多年,儿子起诉未支付抚养费的母亲
发布时间:2021-08-20 21:20: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7 ℃

五岁的儿子因为母亲和父亲在离婚后只付了几个月的抚养费就不再付了,因此将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需要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父母离婚多年,儿子起诉未支付抚养费的母亲

黄某甲是黄某和李某的婚生儿子,黄某与李某于2016年3月1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黄某甲由其父亲黄某抚养,由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黄某与李某离婚后的前段时间,李某按月支付了抚养费用,2017年10月之后,李某未再支付抚养费,黄某因独自抚养小孩经济压力大,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系黄某与李某的婚生儿子,李某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在与黄某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达成了协议,确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为每个月支付1500元,该约定并未违法法律规定,且李某也无失去劳动能力等减免抚养费的特殊情况。因此,李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1500元抚养费,自2017年11月开始至黄某甲满十八周岁止。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黄某和李某在离婚时就约定了黄某甲由黄某抚养,李某每个月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在离婚后李某只支付了几个月的抚养费就不再支付了,黄某一人抚养黄某甲较为困难,李某的行为无疑是不利于黄某甲的成长,是逃避对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解除,父母仍然需要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子女也要对年老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任何一方在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如约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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