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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让探望女儿,女子向法院起诉确认探望权
发布时间:2021-08-22 19:22: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0 ℃

因为前夫不让探望女儿,女子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的探望权,要求前夫在自己探望女儿时给予配合,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仍然要指出的是,探望权固然不能受到侵犯,但是行使探望权应当是建立在不对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任何影响的前提之下。

前夫不让探望女儿,女子向法院起诉确认探望权

范某诉称:其与被告朱某于2016年10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朱某某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原告拥有探视权。2019年9月1日,原告得知被告将孩子送回老家读幼儿园,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在被告方便的时候,配合其履行探视权,但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履行探视权,具体时间方式:朱某某每年暑假7月2日至7月15日由原告接至原告处生活,7月16日由原告安排将朱某某送回,每年寒假腊月二十至腊月二十七由原告接至原告处生活,腊月二十八由原告安排送回;朱某电话中辩称:同意给原告看婚生女,不同意原告把婚生女接回去生活。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原告享有探视权,原告在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被告未履行配合义务,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给原告探视婚生女,但不同意原告把婚生女接回去生活的意见,予以认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履行探视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将朱某某每年暑假7月2日至7月15日接至原告处生活,7月16日由原告安排将朱某某送回,每年寒假腊月二十至腊月二十七由原告接至原告处生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原告在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享有探视婚生女朱某某的权利;被告朱某应当协助原告履行探视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范某和朱某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范某可以对女儿行使探望权,但是离婚后朱某在范某想探望女儿时进行不合理的阻碍,这是侵犯了范某所享有的探望权,朱某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配合范某在规定的时间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沪律网指出: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男女一方如果以对方没有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也属于对探望权的侵犯,同样的道理,男女双方如果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但也不能探望子女”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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