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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前夫未按约定抚养儿子,女方诉请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1-07-29 21:29: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3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两人的儿子由男方抚养,但是在离婚后儿子一直是由母亲抚养的,跟随母亲在外祖父母家生活,于是孩子的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法院着重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才能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离婚后前夫未按约定抚养儿子,女方诉请变更抚养权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1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2随被告李某1生活,然而离婚至今李某2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实际抚育,被告对孩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且李某2本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又有抚育能力,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孩子有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要求判令变更李某2的抚养关系,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育费。被告李某1不同意将李某2的抚养权变更给王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曾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协议约定,男孩李某2随李某1生活。但考虑到双方离婚后李某2一直随母亲王某在外祖父、母家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如突然变更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成长及教育明显不利。故王某要求继续抚养子女李某2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李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1在离婚时虽然约定离婚后由李某1抚养李某2,但是在离婚后实际上都是由王某在抚养李某2,李某1也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因此将李某2 的抚养权变更为王某,是有利于李某2的成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后,其中一方如果要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密程度、当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变更抚养权后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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