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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住房公积金,离婚后可再诉请法院分割
发布时间:2021-07-05 21:05: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7 ℃

得知前夫在和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还有一笔住房公积金,女子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夫的这笔住房公积金,那么这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离婚律师回答到:夫妻一方在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因另一方不知情而没有分割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再次起诉分割。

离婚时未分割住房公积金,离婚后可再诉请法院分割

胡某和孙某本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胡某经查询得知孙某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有公积金余额89016.60元,其认为该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均等分割该公积金。孙某未出庭答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现原告要求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分割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未满足一定条件无法提取的实际情况,原告应享有的份额,由被告按住房公积金89016.60元的一半折价为现金直接向原告支付,即被告需支付给原告44508.30元。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孙某在和胡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这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在离婚时对这笔住房公积金尚不知情,在两人离婚后胡某才知情,因此为了保证胡某的合法财产权,胡某仍然可以在离婚后主张对孙某的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是于夫妻双方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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