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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爷与90后姑娘相恋,分手后大爷起诉追回转账的3万元
发布时间:2021-07-01 20:01: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42 ℃

六旬大爷和90后姑娘隔代相恋,相恋后却还是因为沟通等原因而不断产生矛盾,最终两人还是分手了,在分手后,大爷想起来在恋爱期间自己给女方转过三万元钱,便以借贷的名义将女方告上了法院,女方则表示这笔钱不是借的,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这笔款项是属于借款,而不是赠与。

六旬大爷与90后姑娘相恋,分手后大爷起诉追回转账的3万元

年近60的李某,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90后小美(化名),小美觉得李某博学成熟而幽默,李某亦被青春活力的小美所吸引,两人互生好感,没过多久便开始了这段相差将近30岁的“隔代恋”。但交往后两人产生矛盾,最终分手。分手后,李某想起曾经微信转账给过小美3万元,既然分手了,小美应该把钱归还;小美认为3万元是送给自己的,于情于理都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借款3万元。李某认为在和小美微信聊天记录中,小美初次提及这3万元是为了修车,说的是“你先给我一下”,不是自己主动给的,而且在一个多月后,小美曾经微信承诺过“我晚上把之前你借我的钱给你”,这也说明小美认可这3万元就是借款。这3万元对于自己而言是很大的一笔款项,赠与肯定会直接明确说的。小美则表述自己在和和李某谈恋爱的时候两人感情很好,两人年龄相差较大,所以李某对自己也比较照顾,当时是因为修车差了点钱,但自己不好意思直接开口问李某要,所以说的是“你先给我一下”,李某也很爽快的给了,当时并没有说这是借的钱,而且恋人之间互相赠与也很正常。只是后来两人感情不好了,李某要求返还3万元的时候,自己因为赌气才说“把之前你借我的钱给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给付金额、双方经济能力及生活水平而言,李某“给”小美的3万元,高于李某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属于李某可随意处分的范畴;从给付原因和钱款用途而言,这3万元非用于双方旅游、餐饮等共同消费,亦非专门用于给小美购买奢侈品等特定用途;从双方所处的感情阶段而言,李某和小美当时并未达到已经共同生活或准备结婚的阶段;从意思表示而言,李某“给”小美时,双方均未明确该钱款的性质,但从双方之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李某问小美催讨时,小美对还款予以承诺,可视为双方对借款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综上,李某“给”小美的这3万元,不是“送给”小美的, 而是“借给”小美的,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不因双方之间系恋人而予以变更,故小美应当予以归还。经法院分析后,双方也表示愿意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美半年内归还李某3万元。

问题1: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本案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三万元的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鉴于这笔款项的给付是发生在李某和小美的恋爱期间,要确定这笔款项的性质,则需要这笔款项的数额、原因、用途以及双方的感情基础和经济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会支持这笔款项是属于借款呢?

律师解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不仅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着转账,而且证明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借款的意思表示,法院因此认定这三万元的款项是属于借款,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恋人在恋爱期间发生财产的给付是很正常的是,尤其是像逢年过节所发的红包等,在没有明确财产的给付是属于借款的情况,从法律上讲,这些财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属于赠与。在分手后,男女双方也往往会因为在恋爱期间的这些财产的给付产生纠纷,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在审理时着重审查的就是这些财产给付发生时的客观背景情况,从而来认定究竟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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