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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情侣同居并生子,分手时争夺儿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1-05-24 19:24: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9 ℃

一对未成年的情侣在同居后生育儿子,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当两人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应当由哪一方来抚养呢?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处理婚生子女的抚养规则来处理。

未成年情侣同居并生子,分手时争夺儿子抚养权

黄某诉称:2014年5月其和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和恋爱,在被告家中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生育儿子杨某。原告与被告同居时年仅15岁,纯属年幼无知,即使通过结婚仪式,直至生育小孩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彼此不信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暴力成为家常便饭,久而久之致使双方分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杨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则辩称:儿子杨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每月500元由原告承担。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小孩杨某,双方均主张抚养权,小孩杨某现3岁多,属于时刻需要有人照顾的年纪。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无论是个人经济能力,居住生活环境等条件都优于原告,且小孩杨某2019年以来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被告父母有能力帮助被告照顾小孩,从更为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角度考虑,因此杨某由被告杨某甲抚养为宜。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法院酌情判令原告承担杨某18周岁前的抚养费每月5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的黄某和杨某甲虽然在同居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年龄上就达到了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所以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杨某是黄某和杨某甲在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当黄某和杨某甲分手时,对杨某如何抚养的问题需要按照父母离婚时的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来处理,本案中杨某一直由杨某甲的父母抚养,所以在黄某和杨某甲解除同居关系后,杨某也应当由杨某甲抚养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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