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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怎么抚养,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1-05-20 19:20: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76 ℃

情侣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应当如何处理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回答到: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如果不是共同的财产,那么就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有;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参照法律规定的合法夫妻在离婚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规则来处理。

情侣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怎么抚养,财产怎么分?

何某诉称:婚前其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3月同居生活,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更多的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但是婚后和被告共同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自孩子出生后自己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每次生气吵架被告及其父母一起殴打自己一人,自己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劝他应该怎样做人,他不但不听依然自己行自己素,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自己与他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使自己无法与他共同生活下去,现已分居近9年时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孩子由被告自费抚养,两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双方生育的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原告要求被告抚养两名子女,且被告也自愿抚养两名子女,应以由被告抚养两名子女为宜。因两名子女均由被告抚养,且被告也要求原告承担两名子女的抚养费,酌定原告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17495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夫妻婚后财产平均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本案中,何某和张某虽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还生育了子女,但是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要件,因此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但是主张分割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该财产确系共同财产;对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应当从着重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角度来确定由哪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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