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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流产,离婚时丈夫索要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21-04-16 21:16: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31 ℃

一对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丈夫认为妻子在婚内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做了流产手术,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应当对自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没有支持男方这一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对此解释到,女方没有经男方同意就中止妊娠,属于女方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权,不存在侵害男方生育权的问题。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流产,离婚时丈夫索要精神赔偿

李某诉称:自己和赵某经同学介绍认识后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双方争吵不断,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现两人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表示李某未经其同意而做了流产手术,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7年2月份做了流产手术,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同意离婚,结合证据来看,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可以准予离婚的。同时,被告以原告擅自流产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男方是无权主张损害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沪律网指出:女方享有生育权,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生育,因此当女方在婚内没有经过男方的同意就中止妊娠的,也是属于女方合理行使其生育权的范围之内,因此男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而要求女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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